1. | 与本设施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以此等条款为基础。关于本条款中的未尽事宜,将按照相关法令或已经普遍得到确立的习惯。 |
2. | 若与本设施已签订特别合同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一般可接受的惯例,尽管前项有所规定,该特定合同的效力应优先于前项条款。 |
1. | 住宿申请不符合此条款的规定时。 |
2. | 因设施的房间客满而没有空余房间时。 |
3. | 申请住宿的住宿者被认为有可能违反法令规定或公共秩序以及习惯的行为时。 |
4. | 被确诊到申请住宿的住宿者患有感染性疾病时。 |
5. | 就有关住宿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
6. | 本设施因自然灾害,设施功能失常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不能提供住宿时。 |
7. | 住宿者因醉酒对周边造成不良影响时。 |
8. | 携带危险物品(煤气炉,石油之类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对人体有危害的物品进入本设施时。 |
9. | 符合京都府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规定时。 |
10. | 过去涉嫌违反第11条的住宿者。 |
11. | 住宿者未成年。 |
12. | 住宿者被视为存在以下①至③项所列任何情形: |
① | 关于防止黑社会成员的不正当行为等的法律(平成3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号规定的黑社会(以下称黑社会。)。第2条第6号规定的黑社会成员(以下称为黑社会成员),黑社会预备成员或为黑社会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② | 黑社会或黑社会成员是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或者团体时。 |
③ | 法人中有符合黑社会成员身份的人员。 |
13. | 通过暴力方式表达诉求,或者就有关住宿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要求时。 |
14. | 具备任何其他与前项符合的情况。 |
1. | 有意向本设施申请入住的客人应将以下详细情况告知本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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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住宿者在住宿期间超过前项第3号的住宿日并提出继续申请住宿时,只有在本设施没有其他新的预约的情况下,本设施通过申请时便自动视为该住宿者申请了新的住宿合同。 |
1. | .住宿合同是在本设施接受前条申请时成立的。但是,根据住宿套餐不同,在申请了前条后,请事先结算,确认本设施进款后合同才能成立。此外,如果证明了本设施没有接受申请,则不以此项被限制。 |
2. | 定金首先用作于住宿者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其次作为第5条中所规定的取消预订的违约金以及赔偿费。另外如有剩余,予以退还。 |
3. | 若住宿者未能在设施所规定的日期之前支付前项所规定的金额,则本设施视该住宿合约失效。 |
4. | 接受预约时间为:每月1日至6个月后该月的月末。 |
本设施在住宿预约的申请者解除了住宿预约的全部或一部分时,按照以下所示标准收取违约金。
1. | 收取违约金标准为:入住日期起7天内取消预约的情况下,收取预约全部日程的住宿费的100%作为违约金,预约日开始至入住日期起8天前取消预约的情况下,收取全部日程的住宿费的50%作为违约金。 | ||||||||
2. | 住宿者在没有联系本设施的情况下,于住宿当天晚上8点还未到达,或者超过了预定到达时间2小时以上(以晚上8点为限)没有联系的话,将视为该住宿者的预约已被解除。 | ||||||||
3. | 预约天数如有缩短,与缩短天数多少无关,只以预约的所有日程的住宿费为基准,按比率收取违约金。 | ||||||||
4. | 根据前项规定,被视为住宿者解除该住宿的情况为即没有接到住宿者通知并且没有按时到达并入住。如是因为列车、飞机等交通机关的班次取消或者延误,并可以证明该责任不在该住宿者的责任范围的情况下,无需缴纳违约金。 | ||||||||
※ 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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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
1. | 比率以预约全程金额为基准。 | ||||||||
2. | 缩短预约日数的情况下,按原预约全程住宿金额为基准收取违约金。 |
本设施在以下情况有权解除客人的住宿预约:
1. | 符合第2条第3号至第14号的住宿者。 |
2. | 住宿者在没有登录第3条第1项的情况下。 |
3. | 依据第4条请求缴纳定金之后,住宿者在期限之前没有进行支付的情况下。 |
并且,本设施根据前项的规定,在取消住宿预约的时候,会退还已经收取过的定金。
1. | 入住时间为下午3点之后,退房时间为上午10点之前。 |
2. | 本设施除去当设施认可的情况下,不接受在上午10点之后的任何延时服务。 |
3. | 住宿者连续住宿(2天以上)的情况下,入住日和退房日除外,如需清扫房间,客房负责人需进入房间。 |
支付费用需在指定日期之前向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住宿费用)、信用卡结算、在住宿设施直接付款等,以及在本设施或者旅行代理店以我方指定的方式支付。客房在开始被使用后,如有因住宿者的自身理由而没有住宿的情况下,也将收取住宿费用。
住宿者在设施内,应当遵守本设施制定的利用规则。(下面称为「利用规则」。)
若发生以下状况,本设施将会拒绝继续入住:
1. | 发现住宿者符合第2条第3号至第14条的任何一项。 |
2. | 非住宿者进入房间。 |
3. | 没有遵守利用规则。 |
4. | 当住宿者不遵守本设施规定的使用规则禁止事项时如在卧室吸烟、故意损坏消防设施等行为。 |
1. | 与本设施住宿相关的责任是从住宿者在本设施登记住宿时,或是入住设施时,以更早的时间点为开始,到住宿者离开设施时结束。 |
2. | 本设施在不能向住宿者提供住宿房间时,因天灾等不可抗理由等情况除外,责任在于本设施的情况下,本设施会在其他设施安排同等标准的房间并无需支付换房当日的住宿费用。 |
3. | 如不能按前项执行的情况下,本设施将承担住宿费以上的赔偿责任。 |
1. | 本设施没有寄存服务。 |
2. | 住宿者入住时携带的物品或者现金、贵重物品等,在本设施没有故意而为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即使发生丢失、损毁等损失本设施也不负责任。 |
1. | 住宿者的随身行李等不能在住宿前保管。 |
2. | 住宿者在退房后如在本设施内有遗留行李或随身物品(包括保险柜内)时,发现之日开始7天之内由本设施保管,7天之后贵重物品将交至最近的警察局,其他物品本设施将代为处理。 |
本设施不提供住宿者专用的停车场。
1. | 如因住宿者的故意或过失给本设施造成损失,本设施有权要求该住宿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包括带走本设施内的物品)。 |
2. | 其他住宿者违反使用规则,造成住宿者产生损失等事故时,或者住宿者违反使用规则遭受损失时,本设施不承担任何损失赔偿等责任。 |
关于本条款产生的一切纠纷,东京地方法院将作为第一审的专属协议管辖法院,按照日本的法令予以解决。
为了维持设施的公共性和安全性,根据使用本设施的客人所需遵守的京之家住宿条款第9条,请您遵守以下规则。如果您不能遵守本规则,本设施会根据京之家住宿条款第10条拒绝您继续住宿。
1. | 在本设施内请不要使用会造成火灾的引火器械。 | ||||||||||||
2. | 请勿在本设施内吸烟。 | ||||||||||||
3. | 本设施是一处位于住宅区的木质结构设施,请勿对附近居民造成困扰,放声高歌、喧哗等,或是其他给他人带来影响的行为。 | ||||||||||||
4. | 请勿将以下物品带入本设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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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设施内,禁止赌博等违反风纪的行为。 | ||||||||||||
6. | 请勿将外来客人带入设施内,或将设施内的各种设备、物品等移动、加工、带去其他场所,或用于使用目的以外的用途。 | ||||||||||||
7. | 请勿在本设施的建筑物及各种设备上安装异物,或移动到设施内的其他场所。 | ||||||||||||
8. | 本设施的层次结构较多,请多注意脚下安全,并注意不要随意窥探四周。 | ||||||||||||
9. | 在本设施内请勿酩酊大醉。 |